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畜产品加工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CHINESE ASSOCIATION OF ANIMAL PRODUCTS PROCESSING 缩写:CAAPP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畜产品加工领域的科技工作者、企业家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国畜产品加工业科技工作者及生产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是支撑我国畜产品加工业科技发展的主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广大畜产品加工科技工作者和企业家,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以民主办会为基本原则,以学术研究与交流为主要活动形式,团结和凝聚我国畜产品行业广大科技工作者及后备人才,形成政府相关决策的科技智囊团队;推动产学科结合,努力促进畜产品行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推广,促进畜产品行业及其关联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承担接受政府业务部门委托的工作,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我国畜产品加工行业的发展规划、措施与建议;
(二)开展国内外畜产品行业学科的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提高学术水平,促进科技创新和学科发展;
(三)组织和协调跨地区、跨部门畜产品科研协作和攻关;
(四)开展畜产品行业科技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建设和成果推广活动,引进、开发、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设备,提供信息,发挥科技中介作用,搭建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平台,为畜产品行业相关企业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五)开展科技培训工作,促进知识更新和人才培养;
(六)承担和组织畜产品行业重大课题决策、论证,项目评估、验收、科技成果和新产品评价;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畜产品行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标准的制定和评审,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初级、中级、高级技术职务资格认证,组织制(修)订畜产品行业有关标准;
(七)开展国际间畜产品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外畜产品学术团体和相关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八)编辑、出版、发行学术刊物,专著、科普著作,技术手册和本会会刊;
(九)支持资助创新性、开拓性的科研项目,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评选、表彰与奖励畜产品行业的优秀科技创新成果、优秀论文和优秀科技工作者等;
(十)向国家相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和会员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学生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含中级)的科技工作者;
2、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
3、从事畜产品行业科技或管理工作五年以上者;
4、热心和积极支持我会工作的业务领导及企业家;
5、对本会或我国畜产品行业有贡献的人士;
(四)依法成立的畜产品学术团体,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五)与本会业务相关,具有一定科研实力的科研、教学单位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六)本科生及研究生可申请学生会员,参加工作后自动转为正式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审核批准同意入会并交纳会费后,由本会工作部门核发会员证书,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其它相关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意见和建议,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理事会根据各省、市、自治区会员的人数,按规定比例分配。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名额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各省市、自治区会员人数,按规定比例分配。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等额或差额选举产生,超过半数视为当选。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会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理事会活动,视为自动离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超过半数视为当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召开秘书长以上人员参加的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在会长授权下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政府资助;
(三) 社会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银行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是共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会财务由秘书处管理,常务理事会监督使用,并定期向会长和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意见,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经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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