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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
时间:2023-04-18    来源:    点击数:948    分享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修订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19个检疫规程,制定了《马属动物屠宰检疫规程》、《鹿屠宰检疫规程》、《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现将上述检疫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修订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19检疫规程,制定了《马属动物屠宰检疫规程》、《鹿屠宰检疫规程》、《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现将上述检疫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4个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20号)、《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4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27号)、《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33号)、《农业部关于印发蜜蜂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41号)、《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规程的通知》(农渔发〔20116号)、《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124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兔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89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192号)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22号)的附件《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试行)》同时废止,此前关于动物检疫的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与新的检疫规程不一致的,按照新的检疫规程执行。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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