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畜产品加工研究会科技贡献奖奖励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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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理事、会员及广大畜产品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畜产品加工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鼓励自主创新,强化产学研协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我国畜产品加工事业蓬勃发展,设立中国畜产品加工研究会科技贡献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畜产品加工研究会科技贡献奖由中国畜产品加工研究会发起并设立,是面向全国畜产品加工行业的科学技术奖项。
第三条 为维护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科技贡献奖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评审和表彰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中国畜产品加工研究会组织科技贡献奖奖励委员会,负责该奖项的管理和指导工作。下设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奖励办设在中国畜产品加工研究会秘书处,负责科技贡献奖评审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五条 科技贡献奖奖励委员会设立专家库,评审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科技贡献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设置、奖励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 科技贡献奖每两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七条 科技贡献奖下设五个专项:
1、科技进步奖
2、产业贡献奖
3、杰出青年奖
4、突出贡献奖
5、终身成就奖
(一)科技进步奖
授予在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完成重大科研项目研究等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我国公民或组织。科技进步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2.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3.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4.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二)产业贡献奖
授予在产业技术提升、产学研合作、产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对我国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我国团体。产业贡献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对畜产品加工科学技术或畜产品加工产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2.在行业发展关键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具备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工艺,拥有关键核心技术、标准和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创新能力居行业先进水平。
3.在积极转化应用已有的重大行业科学技术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的行业科学技术,为推动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4.坚持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市场创新等方面有重大突破,获得国务院、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表彰奖励,产生广泛影响,带动行业良性发展。
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社会公认度高,对行业、地区和企业发展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在社会中拥有良好的信誉和形象。
(三)杰出青年奖
授予年龄在40周岁以下(以评奖时间计),在畜产品加工及相关领域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取得重大突破和明显社会、生态与经济效益的我研究会会员或经常参加我研究会活动的青年科技工作者或管理者。
(四)突出贡献奖
授予在畜产品加工科技前沿领域和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重大研究成果,对推动畜产品加工科技进步做出突出、特殊贡献;在科学技术创新、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大贡献,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工作者或管理者。
(五)终身成就奖
授予从事畜产品加工及相关领域研究或工作30年以上,有突出的学术造诣和成就,对畜产品加工产业的发展做出了特殊贡献,品德高尚、社会知名,业内推崇,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有良好的声誉和较大社会影响力。
第八条 杰出青年奖、突出贡献奖、终身成就奖不分等级。产业贡献奖、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奖项允许空缺,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我国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可授予特等奖。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九条 相关奖项的候选人或组织由中国畜产品加工研究会常务理事、各分会或其他相关学会推荐,也可由已获得科技贡献奖的获奖人推荐,已经获得同样奖励的不再推荐。中国畜产品加工研究会各专业委员会、其他相关学会每届可推荐6项,中国畜产品加工研究会常务理事、科技贡献奖的已获奖人每届可推荐2项。各分会和其他相关学会推荐的人选须分别通过各自组织的评审并分别经相应的常委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推荐者须分别按相应推荐书的格式要求,填写推荐书一式3份(含1份原件),并附有关材料1份(复印件、电子版)。
第四章 评审与授予
第十一条 奖励办负责对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申报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材料,经专业评审专家组初评后,转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的意见进行最终审定和批准,并将结果在畜产品加工研究会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5天。
第十三条 科技贡献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科技贡献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获奖名单由中国畜产品加工研究会统一公布;未获奖名单不予通告,推荐材料一律不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科技贡献奖不向申报者或推荐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核实后奖励委员会审批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畜产品加工研究会科技贡献奖奖励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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